案例:受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对工业园区3.2万平米标准厂房整体拍卖,底价2820万元,委托函公告,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拍卖会上经过一番竞价,9号竞拍人拍至2900万元后,再无加价。拍卖师询问在场的承租竞买人,哪位能接受这个价格?结果A、B、C三位承租人不约而同举起手中的牌子,都表示2900万元能接受。
3个承租人都要这个标的,那究竟给谁?拍卖师犯难了,拍卖会场像炸了锅似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一种观点认为,同等价格多个承租人都能接受,那就抽签或摇号,看谁的运气好,可3个承租人中,有人同意,有人反对,无法统一。
另一个观点认为,那就在他们3人中再次竞价,价高者得,但3人坚决反对。
再一种观点,承租大户优先受让,其他2人不同意,理由是同等价格受让,不能有大小之分。
还有一种观点,拍卖会暂定,待重新商定《拍卖规则》后再次拍卖,3位承租人都不同意。
这个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多个承租人购买同一个标的,是不是都具有同等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有同等优先购买权,那么条件是什么?如果不具备同等优先购买权,理由又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强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仍无更高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仍有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什么叫“顺序相同”,笔者认为,指多个优先购买权人条件相当或相同,没有先后,没有高低,在这种相同条件下,多个承租人对同一最高价都愿意购买,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买受人。
但上述案例提到的A承租人,租用厂房面积1.7万平米,租赁期限最长,支付的租金最多,C承租人,租赁厂房8000多平米,B承租人租一个仅4000平米的车间,B与C租期相同,可见ABC三个承租人条件都不一样,无论从租赁面积比较,还是从租赁期限、交付租金作比较,都存在明显差异。A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条件,明显比B、C承租人过硬。如果A的优先购买权与B、C的优先购买权没有差异,那也就没有同等条件和不同等条件之分了,失去了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法律意义。
同等条件与不同等条件的根本区别就是“同”与“不同”两个字。既然多个承租人优先购买条件不相等,那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应不一样,差别在于优先购买的权利有大有小之别。显然,优先购买的顺序也不相同,必须依据对具备的条件比对来确定优先购买权利大小,确定先后顺序,条件最优者优先购买。即谁租赁面积最大,租赁期限最大,谁最优先购买;如租赁面积相同,看谁的租赁期限最长;如租赁期限相同,就论谁租赁面积最大;如租赁面积相同,租赁时间一样,就谁出的租金最多。总之在多个承租人中,在租赁面积、租赁时间和租金中作比对,确定第一个优先购买权人,本案例中的A承租人理所当然是第一个优先购买权人。
确定同等价格多个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条件后,拍卖公司必须把上述条款和内容写进《拍卖规则》,并在承租人交付保证金、办理竞拍登记时一一告知,由承租竞买人在告知书或《拍卖规则》上签字认可,并在拍卖会正式开始时,拍卖师当场宣布,以有效避免承租人误解或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中国拍卖杂志第六期 作者: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