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曹某本是多年很要好的朋友。2009年11月6日,马某在曹某处借款7万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为1.5%月息,借期为三个月。当时马某自愿用自己一户楼房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合同届满后,马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和相应的利息,曹某索要多次未果无奈,便诉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立即偿还借款和给付相应的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和房屋他项权证的证据。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曹某到庭参加诉讼,马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已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马某的借款事实存在,曹某要求马某还款证据确凿,应予支持,马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曹某要求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条款,近日作出判决如下:马某偿还曹某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1572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曹某对马某抵押住房经折价、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马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诉讼法相关条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马某承担。
法院告诫各位读者,特别是朋友之间互相借贷时,最好是要履行借贷手续和抵押手续,如果债务人赖账或者不愿意偿还,否则介入诉讼后即使是判决债权人胜诉,如果没有偿还来源,面对胜诉的判决书也好比是一纸空文,经济利益得不到及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