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矿业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的拍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交所进行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挂牌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三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并经转让方选择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北交所负责拍卖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中竞买人指在挂牌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经北交所受理参加竞买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中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竞得交易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中拍卖机构指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并具有相关资质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拍卖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在北交所备案。
第七条《委托拍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及拍卖机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范围、规模;
(三)转让方提出的保留价(挂牌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矿业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转让方应按照北交所及拍卖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拍卖机构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标的说明(转让方的名称和地址;拍卖矿业权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拍卖采矿权的还应该包括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和开采技术条件等);
(三)竞价规则;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
(五)矿业权交易合同文本;
(六)拍卖人认为需要编制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拍卖机构在相关报刊媒体和北交所网站(http://www.cbex.com.cn)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公告期;
(四)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五)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六)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信息发布期内经北交所受理的意向受让方,应于拍卖公告期内在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在拍卖公告期内产生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北交所按照资格确认的有关程序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受理后的意向受让方应于拍卖举行之前在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填写《竞买人登记表》,按要求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代理人参加竞买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可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组织察勘。
第十六条 拍卖开始后,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七条 转让方对拍卖矿业权设保留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交纳的拍卖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 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报北交所存档。
第二十三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矿业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北交所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矿业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转让拍卖禁止下列行为: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串通竞价,损害转让方或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受托会员同时以竞买人和代理人身份参与竞买的;
(四)受托会员同时代理转让方和竞买人的;
(五)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擅自泄露转让方或竞买人的相关信息,扰乱拍卖活动正常秩序的;
(六)法律法规或北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拍卖保证金、佣金及成交价款
第二十五条 拍卖保证金的标准由北交所与转让方共同商定,一般不超过挂牌价的30%。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的,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矿业权转让交易项目收费标准》向转让方、买受人各收取佣金。
转让方、买受人可以与北交所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拍卖保证金、佣金均通过北交所统一结算;成交价款可通过北交所统一结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北交所有权中止其转让行为;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有权向其监管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不按《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无故不推进程序或放弃受让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文件对竞价保证金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一)、(二)、(五)、(六)款情形之一或第二十九条的情形时,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将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机构或者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