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假画的方法五花八门,但本文所说的假画,专指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该作品与某艺术家本无关联 , 却被人假冒署名 , 硬把它与该艺术家联系起来 , 说成是该艺术家的作品。多年前,即有人指出了假画的危害。然而时至今日,假画之风不但未被遏止,反而愈刮愈烈。少数拍卖行,竟然置法律于不顾,公开拍卖假画。有人为之辩护说,拍卖行对委托品不承担法律责任,所有由拍卖品引起的法律责任都由委托人(卖家)承担。事实果真如此吗?
其实,我们只要对拍卖稍作分析,很快便会发现这种辩护的谬误。所谓拍卖,一般是指得到国家特许的拍卖人(拍卖行、拍卖公司等),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家的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在我国,并不是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都可以经营拍卖业务的,尤其是对艺术品拍卖,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特许或取得特别授权的机构,方可进行此类物品的拍卖。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一般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拍卖人是卖家的特殊的委托代理人,而以拍卖人自己的名义主持卖家的拍卖品的拍卖。另一方面,拍卖人一自己的名义经营拍卖业务,独立地进行买卖行为,享有在一般买卖行为中卖家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拍卖的长期发展中,的确形成了一套较严密的拍卖措施或交易规则,对买卖双方以及拍卖人也有较详细的责任规定。但是,拍卖行的行规以及买家、卖家与拍卖人因拍卖活动而形成的共同关系,对与拍卖活动无关的艺术家没有任何效力,也不能违反或对抗国家制定的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该款规定,拍卖人作为字画经营者,其对拍卖品的说明,如拍卖图录中对拍卖品的、作者身份的说明,应保证与拍卖品的实际作者身份相符,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样拍卖人对委托拍卖品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委托人单方面承担托保责任的说服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拍卖人在制售假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拍卖人在制售假画中所起的作用,有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例如,在偷盗行为中,销赃人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销赃人的行为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助长偷盗,致使赃物得到转移的作用,因此,销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人拍卖假画,就相当于销赃人销赃。
拍卖假画,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拍卖人不知或难以获知拍卖品为假画,无意中将假画公开拍卖。这种情况,我们相信也是在拍卖假画中较多的一种情况,拍卖人应当预见可能出现拍卖假画而未预见,或者拍卖人已经预见可能出现拍卖假画而过于轻信自己的真假鉴定能力,致使侵权得以发生,故应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拍卖人(拍卖行、拍卖公司等)作为国家特许的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不仅应当对所有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负责,还应当对全体公众负责;它对拍卖品的真假及所有权归属等应当有义务并有能力予以鉴定和确认。有的拍卖人在其拍卖规则中所作的有卖家单方面承担担保义务,其不负担保责任的说明是缺乏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