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通过颁布成文法的方法规范拍卖行为的。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拍卖法规随着拍卖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拍卖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拍卖法规产生,拍卖就不再仅是一种事实关系,而是经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均可在法律模型体系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和判断标准,因此,学习掌握和运用拍卖法规,熟悉拍卖的法律关系,成为拍卖从业人员的主要任务。
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拍卖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例如,某国家机关要将依法罚没的财产委托某拍卖行拍卖,为此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缔结了委托拍卖合同,这样就在国家机关和拍卖行之间,围绕拍卖这一行为,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又如,某拍卖行按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开拍卖时,某甲根据公告的条件来参与竞买,通过叫价、应价程序,最终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因此在拍卖行和某甲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
1、拍卖法律关系均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本身互为给付,权利均指向对方当事人。当拍卖法律关系出现问题从而引发纠纷时,通常定性为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2、拍卖法律关系是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拍卖法律关系中既有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有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拍卖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买卖方式。在拍卖关系中,委托人是真正卖方,竞买人或买受人是真正买方,但交易并非如一般买卖那样在买卖双方间进行,而是通过拍卖人这一中介来完成。因此,拍卖是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为委托程序和拍卖程序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进行的。
3、拍卖法律关系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地位突出,其权利义务既可对应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也可对应于竞买人或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例如,保留价确定以后,拍卖人必须依照保留价规则出售拍卖标的,其中的权利义务既针对委托人,也针对竞买人或买受人。说拍卖人的权利义务是核心,还表现在拍卖人的相关行为可以不涉及委托人,或者不涉及竞买人或买受人,但必须涉及拍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