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人的瑕疵披露义务
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因此,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的瑕疵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拍卖实践中习惯上称为拍卖标的瑕疵告知义务。
拍卖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拍卖人应当在何时履行标的瑕疵披露义务,但是拍卖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依据买卖的特性,卖方应当在买方决定购买标的之前,告知买方标的的真实情况,因为关于标的瑕疵的信息对买方的决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在拍卖中,拍卖人最迟应当在竞买人应价之前履行拍卖标的瑕疵的披露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拍卖会开始之前履行该义务,因为标的瑕疵的信息同样对竞买人的应价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影响。
拍卖法中没有关于拍卖人向竞买人披露标的瑕疵的方式的直接规定,但是有多处规定间接涉及到拍卖人披露标的瑕疵的方式:
1、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据此规定,拍卖人可以采用书面的《标的情况说明》材料的形式,在介绍标的的资料中向竞买人披露标的的瑕疵。这种方式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较为常见,比如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图录》;
2、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法中设定的标的展示制度,就是一种典型披露标的瑕疵的方式。在展示的同时,拍卖人可以向竞买人提供相关资料,介绍包括瑕疵在内的标的的具体情况,履行瑕疵告知义务;
3、拍卖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中有时也包括对拍卖标的瑕疵情况的提醒。因此,通过注意事项来提醒竞买人注意标的的瑕疵,这也是拍卖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履行标的瑕疵披露义务的方式。
4、除了拍卖法中的上述规定外,拍卖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只要在竞买人决定报价前进行即可。
二、正确理解拍卖人的瑕疵披露义务
拍卖人是提供中介服务的商事主体,本身不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其对拍卖标的状况的了解依赖于委托人瑕疵披露义务的履行和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因此,拍卖人履行瑕疵披露义务是有条件的。
首先拍卖人履行瑕疵披露义务的前提条件是拍卖标的确实存在着瑕疵(包括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其次,拍卖标的的瑕疵是拍卖人应当了解或者依据现有条件能够了解到的。对于依据现有条件拍卖人无法了解到的瑕疵,拍卖人不负披露义务。
第三,拍卖人披露瑕疵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限于提供书面资料。对于竞买人或常人能够自行了解的较为明显的瑕疵,拍卖人只要履行了展示义务即可视为其履行了瑕疵披露义务。
最后,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拍卖人声明的情况下,即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